网贷p2p平台——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29号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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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级p2p平台善林金融被查封,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再次站上风口浪尖。其实在上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通知对于互金平台和投资人来讲,猝不及防,措手不及。《29号文》的要求十分严苛,给的整改时间很短,对互金平台的影响非常之大,绝对的行业巨震,堪称洗牌。未来互联网金融和资产管理监管不会放松,但互联网与资管联系会更加紧密。

网贷p2p平台——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29号文解读)-第1张图片-智者

一、29号文重点梳理

(一)明确两类牌照: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管理产品代销均属于金融业务,需要获得牌照,纳入监管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并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这意味着以下两个要点:

1、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行业),需纳入金融监管,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但非金融机构没有纳入监管,因此无法获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2、资产管理产品代销同样为金融业务,需纳入金融监管,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代销牌照。

(二)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为非法金融活动,增量不增,存量需于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1、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2、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确有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

3、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互联网平台应配合各类交易场所妥善化解存量业务。

(三)依据是否补齐牌照以及存量业务是否压缩至零进行分类处置

1、补齐牌照的机构,由各省整治办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移交相关牌照发放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2、没有牌照,且存量业务已经化解至零、未新增业务的机构,各省整治办应要求机构及其控制人出具不再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承诺书,并限期办理工商及ICP备案变更等,确保工商注册信息及网站内容等不得含有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误导性陈述。

3、没有牌照,且存量业务未化解至零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剥离的网贷机构,按照存量业务是否化解完成一并进行验收

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门,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二、互联网资产管理

(一)互联网资产管理与传统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密不可分

互联网资产管理是一种信托关系,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密不可分。

1、所谓互联网资管,笔者认为是指投资者(委托人)通过互联网平台交付给受托人,或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认购相关理财计划和产品,由此形成对受托人的一种信托关系。可以看出,这里面的重点就在于加入了一个“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将委托人与受托人进行隔离,使得受托人或受托人的理财计划成为一个黑箱。

2、例如,很多投资者在互联网平台购买理财产品或计划的行为便属于一种信托关系,这就是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范畴。

3、和传统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相比,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人是否持有牌照、投资范围是否有限制、投方向和比例是有约束等均不透明,但可以明确的是,互联网资产管理产品的底层资产必然是和金融机构相联系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所谓的互联网资管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又是密不可分的。

(二)互联网资管本身是一种规避监管的创新,底层资产仍然源于传统金融机构

互联网资管本身是一种营销模式和金融产品组合方式的创新,这种创新主要是为了规避监管。

1、很多传统金融机构也借助自身互联网平台发行产品或通过其它互联网平台代销产品,以突破合格投资人的限制等等。

2、互联网平台发布的资产管理产品通常收益要高于传统金融机构,但投资人数与资金的流入却在不断地增加,这就形成了委托人对收益的执着追求和资产不断推陈出新之间的茅盾,高收益资产的增量必然要通过诸如债权拆分、准证券化、信托拆分、收益权、委托投资等模式来支撑。

3、可见,虽然互联网平台在短期内可以获取大量客户、拆分组合大量产品,但高收益资产的增量最终还是要回到传统金融机构,需要借助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模式、牌照资质、信用支持、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

4、因此,那些既具有互联网平台获取客户、组合产品能力,又拥有传统金融机构获取底层资产能力的互联网企业,并具有了明显的优势,如宜人贷、信托100、陆金所、诺亚等等。

(三)“定向委托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等互联网资管产品的内涵

29号文专门提到了“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几类资管计划产品,这些产品也是目前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对金融产品重新组合的一种示例。例如,

1、定向委托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通常为“信托受益权、股权收益权、债权收益权、信托计划(含信托受益权)、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特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公司货币基金、票据收益权、银行存款等产品”。

2、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起人通常为企事业单位,如各类型企业、城投公司,即目前先筹集一笔资金,通过定向融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现金流入兑付收益等。

3、收益权转让是让收益提前实现的一种模式,即收益权的转让方根据持有的资管计划份额创设收益权,并进行分拆出售,以达到收益提前变现的目的,后续将获得的资管计划收益兑付给投资者。通常情况下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方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具体包括诸如应收账款收益权、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租赁收益权等等,可以看看今年一季度ABS的底层资产,很多都是这些。

可见,无论是怎么样的融资方式,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打包成资产管理产品,以什么样的形式寻觅投资人,最终的底层资产基本上均是由传统的金融机构提供,也就是说所谓的互联网资产管理,其主要解决客户、资金,而资产的最终提供方仍为金融机构,那些在两者之间同时还具备金融产品分拆组合能力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才是真正需要关注的对象,更有可能是未来的佼佼者。


三、29号文对互联网资管的影响

(一)监管范围

《29号文》中最重要的就是下面一句话: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也就是说平台如果涉及到「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标的,都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应该予以取缔。

第一,注意措词,非常激烈,直接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如果继续运营此类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平台可以直接将实控人判定为非吸罪!史无前例!之前很多进去的网贷平台老板都是以非吸罪判处的。

第二,如此限制,几乎已经封死了除网贷平台之外,各类互金平台所有的出路。因为,目前所有的互金平台,如果不是以网贷平台的形态存在,就是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形态出现。


(二)限制时间

《29号文》对期限的要求如下: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

这个期限要求是非常紧的,不到3个月时间就要把存量压缩到0,难度远超各位想象。对于一些体量较大的平台,动用常规手段,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


(三)牌照大时代

前面提到,运营常规手段,几乎无法将存量压缩至0。那么这些平台还有什么其他出路呢?《29号文》还是留了一道口子,原文如下: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对于已补齐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的机构,由各省整治办出具合格意见并移交相关牌照发放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也就是说,如果平台有大量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但是不想消化或者没法短时间消化也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不消化、不压缩,保持增长,但是一定要在6月底前取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这样过去的事就可以既往不咎,以后也可以正常运营。

那么,肯定很多投资人和平台会问,到底什么算是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呢?讲一个背景,我国的混业经营已经有较长时间了,银监会都和保监会合并了。所以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

《29号文》中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里面提到了重要的一点:

平台可以申请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业务的牌照。

首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后简称银保监会)、证监会、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等。以上各部门审批的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牌照有:

银行牌照、信托牌照、金融租赁牌照、第三方支付牌照、公募基金牌照、基金公司牌照、基金子公司牌照、基金销售牌照、基金销售支付牌照、券商牌照、期货牌照、保险牌照、融资租赁牌照、典当牌照、货币经纪牌照、贷款公司牌照等。(注: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和融资性担保牌照是由省级金融办公室监管的,不归中央审批。)

以上这些可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牌照,拿下的难度非常之大,在三个月短的时间拿下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以基金销售牌照举例,自2001年至2014年,共发行了248家牌照,其中商业银行98家、证券公司98家、期货公司3家、保险公司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40家。绝大多数都是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所以这条针对的并不是广大投资人熟悉的一些大平台,而是一些巨型互金独角兽,如BATJ等公司。事实上,蚂蚁金服已完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和租赁全牌照的布局。


四、互联网资管监管脉络

(一)国家重视程度前所未见:涉及到17个部委,一行三会、两高和公安部均深度参与

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较广,由国务院主导,17个部分联合颁布实施方案,具体督办进行,同时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公安部等也深度参与,足见国家层面的重视程度。

1、国务院最早在2016年4月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明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即到2017年3月完成。

2、2016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7个部委联合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3、2016年10月,国务院正式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别聚焦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风险隐患,如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六大领域。

(二)此次信息排查非常全面,该整治情况本计划于2017年3月完成,目前已经属于拖延一年的结果

1、本来计划于2017年3月完成的工作事项,目前拖延至2018年3月完成(2017年底完成排查工作),整整拖了一年,足见过程的艰辛程度,各地区的整治办在汇集所负责辖区的所有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上存在较大的困难。

2、由于互联网企业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且注册地、企业名称等方面比较随意,甚至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况,所以此次信息排查方面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例如,需要对各辖区的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再使用通信管理局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企业信息。还需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特别是,在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等方面尤其困难,这项工作本来计划于2016年7月前完成,但最终拖至2017年底全面达成预期目标。

(三)互联网金融六大领域的风险排查和整治一直在齐头并进、稳步进行

始于2016年二季度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强监管主要集中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六大领域进行,可以说在这六大领域的整治情况正齐头并进,先后完成。其中,第三方支付(的形态和规则)已基本明确,而在P2P方面,银监会已经对其发布了好几个规则。

互联网金融当中的其它类别如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资产管理等,分类规则制定还在进行之中,此次下发的互联网资产管理便是一个重要成果。而国家层面也在搭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各地也已纷纷建立,北京的“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以“冒烟指数”为重要监测标准、厦门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平台则着力探索“存证云”监管模式。

(四)29号文负责互联网企业的资产管理业务,与资管新规互补

1、2017年11月17日,一行三会发布的资管新规主要针对金融机构,而互联网企业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但互联网企业一旦从事网络借贷、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便又会成为一个监管真空,同时由于互联网的传播性,即便其规模不高、数量有限,但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例如P2P跑路事件、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违约等等。

2、此外,目前很多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的资产管理产品也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这个也属于监管真空和风险易发地带。因此,仅靠资管新规来约束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显然是不够的,这也是笔者认为29号文只所以有必要的原因。

(五)当一切都被规范后,商业银行的优势将会重新建立

1、尽管备受诟病,但必须得说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仍是目前除公募基金以外最为规范的,因此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具有先发优势,特别是相对于那些出身不好、社会信誉不高的互联网企业。

2、当很多互联网企业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资质或牌照并纳入监管体系中时,那就意味着互联网企业依靠虚假广告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的可能性将会大幅度下降,这部分资金将会回流至金融体系中。

3、虽然现阶段并不排除一些比较规范、知名度较高或者本身实力的互联网企业在资产管理业务上的专注和专业性,但目前的互联网企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大部分是靠可观的收益来吸引投资者,因此一旦有个别案例搅动整个互联网市场,商业银行的传统声誉优势和地位是不可捍动的。

(六)资产管理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不会就此终止,只会愈发紧密

未来的趋势是:

1、只有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才能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这意味着将有很大一部分现存企业要么退出资产管理行业,要么向监管部门申请牌照或资质等,难度上会比较大。

2、互联网企业本身不属于金融机构,但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时面临的监管可能更为复杂,涉及到多部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行两会”体制和金融办体制的结合将会更为密切。

3、互联网企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优势在于平台,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优势在于客户,因此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借助于互联网平台是必然的趋势,特别是对于那些区域性金融机构而言,和互联网平台的结合显得尤为重要,从这个角度而言,未来资产管理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只会越来越紧密。

4、先前那些认为不需要构建自身互联网平台的商业银行显然会受到更大的不利影响,那些能够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互联网企业将会变得比较稀缺,由于商业银行在销售渠道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必然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努力构建自身的销售平台(如直销银行等等),商业银行要做好这个准备。

标签: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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